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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等十二名职工劳动合同“被到期”案

推荐单位:胶州市总工会

 

经办单位:山东欣辰律师事务所

 

经 办 人:魏怀革


 

 

【案件简介】
 

 

2019年7月,青岛某农业科技公司进行异地搬迁(从胶州市搬迁到平度市),经高德地图大致核算,两厂址相距约100公里,来回时间至少需要3个小时。因部分职工不愿意变更工作场所,该公司便提出补偿方案:1、对不愿意变更工作地址的职工,公司为其多缴纳一个月社会保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2、对于愿意跟随到新厂区工作的职工每日安排班车或者提供职工宿舍。

 

该公司大部分职工为本市居民,已在该公司原厂址工作五年以上。如果按照公司要求变更工作场所,按照之前的工作时间早7点半上班,晚上5点下班进行计算的话。职工需要在早上5点左右出家门,晚上7点甚至7点半才能回到家中,而绝大部分职工家中有老人小孩需要照顾,无论是长时间的班车还是住宿都对其现在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但是,如果他们按照公司要求变更工作场所的话,公司给予的补偿又太低。

 

2019年8月,孙某等十二名职工便到该镇劳动保障中心对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该中心以该案作为群体性职工维权案件典型,联系了胶州市总工会,胶州市总工会指派魏怀革律师为案件承办人,负责该十二名职工法律维权事宜。

 

魏怀革律师接到胶州市总工会的指派后,带领团队第一时间联系了孙某等十二名职工了解基本情况,并制作了详细的谈话笔录,书写了仲裁申请书,及时为该十二名职工到胶州市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立案。
 

 

【争议焦点】
 

 

青岛某农业科技公司是否需要支付职工经济补偿。

 

魏律师与职工意见:经与该十二名职工进行沟通,了解到以下事实:1、公司之前已经与这些职工重新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时间均为2019年7月31日;2、该十二名职工已经按照魏怀革律师的要求,向公司主管人员分别发送了“同意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是不同意变更工作场所”的短信,并已经截图保存;3、公司已经为该十二名职工办理网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以及停止缴纳社会保险的手续,解除时间为2019年7月31日,解除原因为“劳动合同到期”。基于以上几点应当认定为系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不同意继续续签劳动合同,该公司应当支付向职工经济补偿。

 

公司意见:主张此次解除/终止行为,属于劳动合同到期后职工不同意继续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魏律师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之规定,公司经营场所变更后,如果职工按照原来的工作时间安排自己的工作生活,则会导致职工出现工作时间很早起很晚归的情况,且公司未就职工在上下班路上的3-4个小时是否作为工作时间或予以一定补偿进行说明。这导致出现职工在获得相同劳动报酬情况下付出更多的劳动力和上下班准备时间,严重降低职工的生活质量,变相降低了原劳动合同待遇,更对这些职工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所以,此次续签劳动合同不属于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待遇,假使如公司所称系职工不同意续签劳动同,单位还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案件处理结果】
 

 

自魏怀革律师接受委托办理该案件后,一直与该公司的代理人进行联系沟通,并且该十二个案件于2019年11月份全部开庭完毕。考虑到即使职工获得胜诉取得裁决书,之后的法院诉讼程序依然漫长而又复杂。在开庭完毕后,魏怀革律师依然与公司代理人进行了多次沟通,希望最终达成调解。

 

经过魏怀革律师的努力,2020年1月21日,该公司最终同意以法律规定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为基数,所有职工均按照70%的比例支付。双方最终达成调解,由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了调解书。2020年2月10日,该十二名职工均如期收到了调解款。该群体性劳动争议得以圆满结案。
 

 

【案件评析与建议】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该项规定的出发点在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劳动合同法》也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立法宗旨。

 

所以,在判定续签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件是降低、维持或者提高时,应当以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是否受到侵害作为判断依据,将该规定放在本案中分析,就是该公司与职工续签的劳动合同,除了工作地点安排在外地以外其他的条件均未进行改变,而且还增加了为职工安排住宿、班车的优惠政策。该劳动合同从表面来看系维持或者提高了原劳动待遇,但是从劳动者角度分析,却大大加重了劳动者的生活负担,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的工作生活,这应属于降低原劳动待遇。另外,从该案件类型来看属于取证难的类型,该案件也是因为律师的早介入、早取证,才让职工可能获得胜诉。最终让单位迫于压力才与职工达成调解,化解了双方之间的矛盾。

 

综上,职工在发生劳动争议的苗头或发生劳动争议的第一时间联系工会组织,并通过工会组织指派的专业律师及早介入争议,及时留存证据,夯实证据链,能尽最大可能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孙某等十二名职工劳动合同“被到期”案

推荐单位:胶州市总工会

 

经办单位:山东欣辰律师事务所

 

经 办 人:魏怀革


 

 

【案件简介】
 

 

2019年7月,青岛某农业科技公司进行异地搬迁(从胶州市搬迁到平度市),经高德地图大致核算,两厂址相距约100公里,来回时间至少需要3个小时。因部分职工不愿意变更工作场所,该公司便提出补偿方案:1、对不愿意变更工作地址的职工,公司为其多缴纳一个月社会保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2、对于愿意跟随到新厂区工作的职工每日安排班车或者提供职工宿舍。

 

该公司大部分职工为本市居民,已在该公司原厂址工作五年以上。如果按照公司要求变更工作场所,按照之前的工作时间早7点半上班,晚上5点下班进行计算的话。职工需要在早上5点左右出家门,晚上7点甚至7点半才能回到家中,而绝大部分职工家中有老人小孩需要照顾,无论是长时间的班车还是住宿都对其现在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但是,如果他们按照公司要求变更工作场所的话,公司给予的补偿又太低。

 

2019年8月,孙某等十二名职工便到该镇劳动保障中心对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该中心以该案作为群体性职工维权案件典型,联系了胶州市总工会,胶州市总工会指派魏怀革律师为案件承办人,负责该十二名职工法律维权事宜。

 

魏怀革律师接到胶州市总工会的指派后,带领团队第一时间联系了孙某等十二名职工了解基本情况,并制作了详细的谈话笔录,书写了仲裁申请书,及时为该十二名职工到胶州市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立案。
 

 

【争议焦点】
 

 

青岛某农业科技公司是否需要支付职工经济补偿。

 

魏律师与职工意见:经与该十二名职工进行沟通,了解到以下事实:1、公司之前已经与这些职工重新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时间均为2019年7月31日;2、该十二名职工已经按照魏怀革律师的要求,向公司主管人员分别发送了“同意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是不同意变更工作场所”的短信,并已经截图保存;3、公司已经为该十二名职工办理网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以及停止缴纳社会保险的手续,解除时间为2019年7月31日,解除原因为“劳动合同到期”。基于以上几点应当认定为系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不同意继续续签劳动合同,该公司应当支付向职工经济补偿。

 

公司意见:主张此次解除/终止行为,属于劳动合同到期后职工不同意继续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魏律师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之规定,公司经营场所变更后,如果职工按照原来的工作时间安排自己的工作生活,则会导致职工出现工作时间很早起很晚归的情况,且公司未就职工在上下班路上的3-4个小时是否作为工作时间或予以一定补偿进行说明。这导致出现职工在获得相同劳动报酬情况下付出更多的劳动力和上下班准备时间,严重降低职工的生活质量,变相降低了原劳动合同待遇,更对这些职工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所以,此次续签劳动合同不属于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待遇,假使如公司所称系职工不同意续签劳动同,单位还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案件处理结果】
 

 

自魏怀革律师接受委托办理该案件后,一直与该公司的代理人进行联系沟通,并且该十二个案件于2019年11月份全部开庭完毕。考虑到即使职工获得胜诉取得裁决书,之后的法院诉讼程序依然漫长而又复杂。在开庭完毕后,魏怀革律师依然与公司代理人进行了多次沟通,希望最终达成调解。

 

经过魏怀革律师的努力,2020年1月21日,该公司最终同意以法律规定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为基数,所有职工均按照70%的比例支付。双方最终达成调解,由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了调解书。2020年2月10日,该十二名职工均如期收到了调解款。该群体性劳动争议得以圆满结案。
 

 

【案件评析与建议】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该项规定的出发点在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劳动合同法》也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立法宗旨。

 

所以,在判定续签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件是降低、维持或者提高时,应当以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是否受到侵害作为判断依据,将该规定放在本案中分析,就是该公司与职工续签的劳动合同,除了工作地点安排在外地以外其他的条件均未进行改变,而且还增加了为职工安排住宿、班车的优惠政策。该劳动合同从表面来看系维持或者提高了原劳动待遇,但是从劳动者角度分析,却大大加重了劳动者的生活负担,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的工作生活,这应属于降低原劳动待遇。另外,从该案件类型来看属于取证难的类型,该案件也是因为律师的早介入、早取证,才让职工可能获得胜诉。最终让单位迫于压力才与职工达成调解,化解了双方之间的矛盾。

 

综上,职工在发生劳动争议的苗头或发生劳动争议的第一时间联系工会组织,并通过工会组织指派的专业律师及早介入争议,及时留存证据,夯实证据链,能尽最大可能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