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解除手续恢复工龄案
推荐单位:青岛市总工会
经办单位: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
经 办 人:汤京烨
【案件简介】
吕某原为青岛市某国企职工,公司几经工商变更, 最后更名为“青岛某实业总公司”,1997年,由于中国 国有企业处在改革最困难时期,大部分企业处于停业、 半停业状态,职工无事可做,导致职工在家待岗,后来 吕某所在的青岛某实业总公司以职工自动离职为由,为 部分职工解除了劳动合同,解除合同后吕某另外找到工 作,在2017年10月份,到达退休年龄,去办理退休手续, 但社保部门告知因1997年办理了自动离职手续,根据国 劳办发〔1994〕376号、国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规 定,1997年之前的工龄被取消,因1997年之后没有交够 15年的养老保险,所以不能办理退休。因青岛某实业总 公司已经破产清算,吕某起诉了承接其债权债务的青岛 市某公司。
【争议焦点】
青岛市某实业总公司在吕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自动离职为由为其办理了解除合同,导致吕某不能办理退休手续,是否应当依法撤销?
【案件处理结果】
仲裁委做出依法撤销“青海司政发97第29号文”。
【案件评析与建议】
青岛市某实业总公司在吕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自动离职为由为其办理了解除合同,导致吕某不能办理退休手续,其应当依法撤销。且在1997年前后中国国有企业正处在改革的最困难时期,很多国有企业处于停业状态,即使每天去上班也是处于无活可干的状态。
本案中职工没有过错,在国家经济改革的背景下, 他们在中年失掉工作,重新自谋职业,又因企业的不负责任导致他们在该享受社保时不能享受社会福利,1997 年,国劳办发〔1994〕376号文、国劳办发〔1994〕48 号文、国劳办发〔1995〕104号文早在94、95年已经下发,给职工办理自动离职有可能导致之前的工龄被取消, 但企业没有从职工利益出发,履行告知义务,其作出的 青海司政发97第29号文属违法,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 应依法撤销。
仲裁委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做出依法撤销“青海司政发97第29号文”,仲裁裁决作出后,青岛某公司未提起诉讼,吕某已经向社保中心提交裁决书,社保中心为其恢复1997年之前的工龄,办理了退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