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诉青岛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追索赔偿金等劳动争议案
推荐单位:青岛市总工会
经办单位:山东劳谦律师事务所
经 办 人:于晓明
【案件简介】
申请人石某于2017年4月6日入职被申请人某能源公司处从事行政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7年4月6日起至2020年4月6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某能源公司为石某缴纳2017年4月至2019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石某的月平均工资为3357元,工资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发放。根据石某的累计工作年限,石某每年依法享受5天带薪年休假,但在职期间未休年休假。
2019年2月13日,某能源公司通知石某到能源公司下属的李沧区某企业工作,但是拒不告知石某岗位和薪资待遇,石某要求在原岗位工作,并实际在原岗位打卡考勤、提供劳动。2019年3月11日,某能源公司以石某旷工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石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9年3月14日向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 1、依法确认与某能源公司2017年4月6日至2019年3月11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确认某能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并支付石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428 元;3、要求某能源公司支付2017年至2019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543元。
同日,石某通过市南劳动仲裁工会法律援助岗申请工会法律援助服务,经青岛市市南区总工会和青岛市总工会审批,石某符合工会法律服务条件,指派山东劳谦律师事务所于晓明律师为石某提供工会法律服务。
接受指派后,于晓明律师即与石某取得联系,通过 面谈和电话等多种渠道向其了解本案基本案情和其诉求, 在全面了解本案案情、深入分析证据资料的基础上,向 石某提示本案法律风险、询问调解意见并告知庭审注意 事项。
2019年6月27日,本案在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开庭审理。于晓明律师作为石某的委托代理人参与庭审,庭审中带薪年休假问题用人单位未能举证证明其安排了年休假,对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争议不大,双方围绕着解除合同是否合法展开激烈辩论。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能源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石某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而石某旷工是否成立的前提为石某是否应到李沧区某公司上班?
【案件处理结果】
庭审结束后,本案仲裁员依据庭审情况分别与双方 当事人沟通调解意向,于晓明律师分别告知石某及某能 源公司本案的法律风险,积极促成双方调解结案。但是, 由于某能源公司同意支付的款项远远低于石某的心理预 期,本案最终未达成调解。
2019年7月26日,市南劳动仲裁委通知领取本案裁 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确认双方2017年4月6日至2019年3月1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某能源公司五日内 支付石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428元;三、某能 源公司五日内支付石某2018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1543元。
【案件评析与建议】
某能源公司安排石某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的条件是应当协商一致。但是本案中,双方并未对变更劳动合同协商达成一致,某能源公司单方安排石某到李沧区某企业工作并依据李沧区某企业的考勤记录证明石某旷工的事实,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系违法解除,因此应当支付劳动者石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建议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严格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依法、规范用工,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同时,建议劳动者注重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共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如果协商不成,要注意保留相应证据,依法维权。